根據《長春建筑學院學生管理規定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“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”、第五款“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(含休學)未完成學業者”、第八款“達到第三次留級或者降級者”之規定,經2020年9月30日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,給予齊延霖等24名學生退學處理。
因齊延霖等24名同學難于聯系,退學決定書通過當面直接送達、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,特予公告形式進行送達(具體名單見附件),公告期為60天,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,公告期滿視為送達本人。
如對學校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,可以在本公告期滿前,以書面形式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,逾期視為放棄權利。
收到此公告后可以與學校教務處聯系,領取書面退學決定書。
特此公告。
聯系人:李老師
電 話:0431-89752034
教務處
2020年10月19日